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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五届市委第五轮巡察的统一部署,2023919日,市委第二巡察组巡察市信访局工作动员会在市信访局召开,市委第二巡察组组长陈科全作动员讲话;市委副秘书长(兼)、市信访局局长刘文忠主持会议并作表态发言。

上图:巡察工作动员会现场

陈科全指出,巡视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也是对被巡单位的一次全面“政治体检”。市委巡察组将围绕“四个聚焦”重点内容,通过听取专题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有关情况。陈科全还就如何开展好巡察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配合做好巡察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准确把握政治巡察重点,落实巡察监督政治要求;三是强化政治意识和政治担当,确保巡察工作取得实效。

上图:市委第二巡察组组长陈科全作动员讲话

刘文忠在表态发言中表示,市委对市信访局开展常规巡察,信访局各项工作一次全面检阅旨在发现问题查找不足、改进工作充分体现了市委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市委信访局领导班子和信访干部的亲切关怀市信访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坚决贯彻巡察工作要求,全力配合和保障巡察工作有序、高效,并以此次巡察为契机,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努力促进巡察工作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起来、与第二批主题教育结合起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结合起来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不断提升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宗旨意识和能力水平,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上图:市委副秘书长(兼)、市信访局局长刘文忠作表态发言

市委第二巡察组全体人员、选人用人、意识形态专项检查组有关负责同志,市信访局领导班子,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出席会议,该局其他市管干部及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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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召开2023年全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全县中央交办第三批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推进会。

县委副书记吴叶健,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牛振邦,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谢志雄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2023年全国、全区信访工作会议2023年全区、全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通报了202315月全县信访工作情况,传达了全市中央交办第三批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推进会精神,就进一步做好2023年全县信访工作和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进行部署。

会议要求,各乡镇、各部门提高站位,树立强烈的政治意识。2023年,自治区党委巡视组进驻富川、县庆40周年等重大活动相继到来,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今天的会议精神,确保重要活动期间的社会稳定,不发生大规模集体访;履职尽责,强化工作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树立强烈的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担当意识,积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涉稳风险隐患大排查大化解专项行动,全面排查防范化解涉稳风险隐患,消除不稳定因素,助力全县社会和谐稳定;要强化督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领导包案责任制,县领导坚持带案督导,坚持问题导向,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化解一批重点信访积案,按期完成上级交办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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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7号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1月26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防  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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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宁讯 (记者/陈贻泽)6月4日,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自治区党委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组长刘宁来到广西投资集团和自治区信访局,检查指导主题教育读书学习情况,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主题教育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铸魂增智,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上见实效,努力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思想大解放、能力大提升、作风大转变、工作大落实的生动实践,确保主题教育“严、实、效”推进。

在广西投资集团,刘宁详细了解企业改革发展和主题教育开展情况。“广投集团是我区的支柱企业,要持续深化改革创新,行稳致远,努力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成为‘百年实业、百年名企’。”刘宁强调,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激发扎实开展主题教育的内生动力,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不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持续推进向现代金融、现代产业转型升级;要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大力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把主题教育焕发出来的精神动力转化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要念好“深、实、细、准、效”调研五字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破解改革发展难题,以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果检验主题教育成效。要坚持重实效、强实干、抓落实,坚定不移沿着高质量发展这条“最优曲线”、“最佳路径”走,努力做落实新发展理念的排头兵、做创新驱动发展的排头兵、做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的排头兵。

在自治区信访局,刘宁认真听取信访接访和主题教育开展有关情况汇报,通过视频连线接待了来访的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村等4个村群众代表,耐心听取他们关于当地因气象干旱发展建设饮水安全工程的诉求,要求河池市、金城江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群众合理诉求,统筹研究解决好饮水安全问题,着力推动解决一批发展所需、改革所急、群众所盼、民心所向的实际问题,切实把主题教育与解决人民群众所急所盼联系在一起,把信访工作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刘宁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理念,始终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深入践行“浦江经验”,大兴调查研究,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到基层一线、矛盾最集中的现场了解实情、解决问题,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主题教育的实际成效。要把开展主题教育作为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政治检验,把学习践行“浦江经验”作为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让党员干部站到服务群众的最前沿,架起党和群众的“连心桥”,筑牢基层治理“桥头堡”,推动我区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

王维平、周异决等参加。




  • 来源:广西日报

  • 作者:陈贻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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