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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20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贺州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20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2020年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已经贺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现将2020年部门预算批复给你们,并结合《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努力开源提质坚持厉行节约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贺政办电[2020]1 5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提质增效推动积极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电[2020] 24号)文件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收入征管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预[2012]28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非税收入。本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要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预算科目、级次、缴库的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缴库入户。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市本级国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收入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不上缴国库。

二、严格执行批复的部门预算

(一)基本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金额执行。对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项目支出中安排的绩效工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人员变动,属于编制范围内的增人增资和一次性抚恤金等支出可向市财政局申报追加,除一次性抚恤金等特殊情况外,市财政局将统一集中办理。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总额包干、调剂使用”的原则使用公用经费,不随人员增减而调整。要努力控制好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开支,在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原则上不予办理预算追加。“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结余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总预算。

(二)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科目、金额和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项目资金根据项目执行及需求等情况拨付,不得违规将财政资金拨入本单位银行账户;要加强对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除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项目、疫情防控等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的临时性、应急性等支出,通过部门内部调剂、盘活存量等方式解决,原则上不再追加支出预算,确保全年预算收支平衡。在预算执行中,市本级支出原则上不得调剂用于补助县(区)支出。

三、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要按照《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贺办发[ 2020]1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目标源头管理,按规定及时将预算绩效目标批复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按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程序要求报批调整。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追加金额达到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条件的,应按规定设置、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对于二次分配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后,要按照规定及时补编项目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要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工作部署,做好当年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规范非税收入超短收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部门因组织超收收入新增成本性支出的,请在2020年调整预算时向市财政局申报增支预算。市财政局将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收支两条线”规定以及市本级财力情况统筹考虑纳入预算调整范围;对各单位因政策调整或测算等各种原因导致非税收入短收的,实行“短收减支”措施,核减当年支出预算,当年无法核减的,则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预算指标。

五、统一做好一般性支出压减工作

大力压减“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对除据实结算的专款、应急类资金和预留配套中央、自治区项目资金及人员经费之外的非重点、非刚性项目支出进行压减。本次预算批复为各单位年初预算数,压减工作是在年初预算的基础上进行指标压减。因特殊因素无法压减或压减幅度低于规定比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行文请示市政府。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不得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随意改变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凡2020年年初部门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在2020年5月底前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在5月底前上报的,最迟应在8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度预算执行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七、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要按照《贺州市财政局关于贺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贺财办[2016]4号)的规定做好财政投资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做到“应评尽评”。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暂缓下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对在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范围内的项目,应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 503号)的规定,在项目完工三个月内编报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八、增强部门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强化预算执行考核,按月考核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的,及时调整预算、收回资金,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对预算执行不好的项目和资金,按比例收回用于急需的重点支出,在次年预算中减少或不再安排。

九、全面推进预算公开

要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6] 62号)、《贺州市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贺财预报[2017] 27号)等要求,在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决算后20日内,按照规范格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的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预算信息公开要完整和细化,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单位均要公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并且按支出功能分类细化编制到项级科目,分别按部门经济分类和政府经济分类细化编制到款级科目。

十、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各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并积极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未清晰事项,请与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归口管理科(室)联系。

附件:1. 2020年贺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支出预算分配表;

           2. 2020年贺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支出预算分配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明细表;

           3.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

           4.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

           5. 2020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压减情况表。


                                                                                                                      贺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7日